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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光学工程学会浙江大学学生圈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全称为国际光学工程学会(SPIE)浙江大学学生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为学术性社团,是国际光学工程学会在浙江大学的分支组织,同时分会作为正式的在校学生社团接受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监。
第三条 分会宗旨
(一) 分会成立之目的为通过有组织的团体学习、研究与讨论来促进光学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发展;传播光学工程领域的知识; 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
(二) 分会将为浙江大学广大希望致力于光学工程学科研究的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便于校内师生更好的了解光学工程领域的知识及学科动向,促进浙江大学光学工程学科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三) 分会将通过其对SPIE的理念、宗旨、目标认识的不断深入与贯彻来提升其在SPIE中的成员资格从而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光学工程学科领域有兴趣,承认本分会宗旨、章程并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浙江大学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均可成为分会会员。
第五条 分会由不少于十个SPIE学生会员组成。
第六条 对会员不得有基于民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国籍、年龄的偏见及歧视。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 对分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 对主席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 参加分会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提名与被提名,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五) 退出分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 贯彻分会宗旨,努力促进分会发展的义务;
(二) 遵守分会章程,维护分会形象的义务;
(三) 服从分会安排,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四) 维护分会名誉,保障分会利益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分会设有主席团,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及财务人员各一人。
第十条 分会拥有至少一名顾问,顾问应为SPIE现任会员且有院系领导授权。
第四章 提名与选举
第十一条 分会成员均有提名及被提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为当前的SPIE学生会员且在分会中享有良好声誉。
第十三条 提名,提名演说、选举及主席团成员的产生应在正常的预定选举会议上进行。
第十四条 主席团由全体分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主席团任期一年,下一年的主席团成员选举应在每年最后一次会议前举行。
第十六条 如主席团有任何位置空缺,应召开特别会议进行补选。
第五章 部门职能
第十七条 分会主席负责监督分会的所有事务和活动,是分会主要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分会的公共关系和宣传推广工作,并承担其他所有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副主席负责项目的策划和执行,主席缺席时可代行主席职能。
第十九条 秘书负责保存分会所有会议和活动的永久记录及成员名册,并保持与SPIE总部的联系。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负责组织的财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院顾问以中介或资源提供者的身份为分会服务,对分会工作提供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会经费由SPIE总部按标准划拨。
第二十三条 分会中SPIE学生会员的会费按SPIE规定的会费标准直接交付SPIE总部,分会不另收取会费。
第七章 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会在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本章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会每年至少举行三次学术会议,主席团确定时间并提前十天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要致力于光学工程这一主题,也可附带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分会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分会会员投票进行修改。通过以上程序后,修正案将提交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及SPIE总部,经批准后即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分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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